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第八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1/7/29 14:10:41 次浏览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第八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冯营子镇政府:

《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第八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板城西路及电力管廊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于2021年7月21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第八批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承德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依法收储承德高新区行政托管的冯营子镇砖瓦窑村部分集体土地,为规范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承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征地工作在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征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管委会应抽调有经验的人员成立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并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入职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使所有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理念,认真掌握和把握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努力构建高素质的拆迁团队。

第五条  征地拆迁范围:拟征收砖瓦窑村位于滦河以南、村边界以北,滦河以东,大刘线以西的部分土地,约5公顷,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六条  补偿范围:征地界线内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和村组预留的集体机动地,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项目单位及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的检查和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原则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所有的违章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物、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各类附着物(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一律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  迁移迁改道路、电力、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的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征收工作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村民安置和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施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冀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每亩补偿 17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山区未利用地按区片价60%补偿。

第十三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执行包干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包干价,每亩按3万元标准进行补偿。若不选择包干补偿,农户本人提出申请后可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补偿。其中,对不选择包干补偿的林木,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超出行业标准的按苗圃补偿(行业标准附后),不选择包干补偿的农户,所属土地不再享受每亩3万元包干补偿。

2.地上林木(包括租赁土地)不得私自砍伐处理,交由征收方处理。

3.征地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村集体道路及其他固定资产、生产经营性企业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参考评估表附后)

二、坟墓补偿标准

坟址由村委会集中统一安排,坟主自行迁移,每座坟补偿10000元(三年以内新坟补偿12000元)。坟主也可以自行解决坟址,补偿标准不变。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确定后,应及时进行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丈量和选择附着物进行评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清点、登统、确认工作。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构、镇、村等相关部门成立地上附着物清点小组,负责共同现场清点并确认。

二、根据征地拆迁界线,确定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单位据实填写登统表,各方代表当场签字确认,各联登统表分别由区、镇、村、被拆迁人保存。

第十五条  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制度。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登统数量及补偿结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发放补偿款。

第十六条 补偿款拨付程序

在登统、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机构负责组织发放。

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研究确定发放方案,经冯营子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发放到户。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拆迁人手中。

第十七条 征地评估补偿程序。评估结果应依法送达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依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可向区土储和征收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材料,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与区土储和征收办共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再次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价格的平均值确定;(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高新区土储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评估结果送达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已经接受评估结果,由相关部门对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按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予以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要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拆迁。对群众反映强烈,服务意识不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承德高新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承德高新区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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