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现就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仅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各级信用网站同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在最高级别信用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二、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修复流程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
(1)通过信用部门修复的,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的,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原件照片、扫描件。
2. 修复实施。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修复: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获得培训证明。
五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2. 修复实施。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五、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